東海大學菁英新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民國91年5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月9日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且具有發展潛力之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東海大學菁英新生入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於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舉辦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達到七十級數以上者,得申請第一類獎學金;六十八級數以上者,得申請第二類獎學金。

 

 

第三條 
第一類獎學金為第一學年獎助學雜費外,另發給獎學金二十萬元;第二類獎學金為第一學年獎助學雜費外,另發給獎學金十萬元。第二至第四學年(建築系第五學年),如前學年學業成績保持該班前百分之五(或前二名)者,敘獎方式比照第一學年。領取獎學金者若四年(建築系五年)皆保持全班前百分之五(或前二名)者,於畢業時另致贈四十萬元進修獎學金。

 

 

第四條 
凡符合本獎學金申請標準學生,得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向學務處提申請,經教務處審查無誤後,由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頒發獎學金。

 

 

第五條 
各系應指派教授對得獎學生進行個別指導,協助並鼓勵該生參與各項研究計畫。

 

 

第六條 
得獎學生於第二學年起得選修已開設之榮譽學分課程及先修碩士班學分課程。

 

 

第七條 
得獎學生如符合相關規定,得優先推薦為本校參訪各國大學之學生代表或海外姊妹學校交換學生一年。

 

 

第八條 
得獎學生退學或轉學者,須繳回各學年所領之獎學金。休學者,經助獎學金委員會審查核可後得保留資格,但以一年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由獎助學金委員會議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碩士班新生甄試第一名獎學金辦法

 

 

90年10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94年3月22日獎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94年4月27日第七次行政會議核備
96年8月21日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報考及就讀本校碩士班,以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本校各系(所)碩士班入學甄試及考試經錄取為正取第一名,並註冊就讀者,發給本獎學金。但甄試及考試招生之系(所)如有同時招收一般生與在職生,或分組招生之情形者,其該系(所)受獎學生仍以一名為限。

 

 

第三條
各系所應於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時,分別依甄試及考試入學方式符合資格者,各推薦一名為得獎人,並依學務處訂定期限將獲獎學生資料送請學務處彙辦。

 

各系(所)如因同時招收一般生與在職生,或分組招生之情形,而有二人以上符合資格者,其推薦原則如下:

 

一、考試科目相同者,依總成績最高者推薦之。
二、考試科目不相同者,由系(所)務會議訂定推薦原則推薦之。

 

 

第四條
得獎新生其入學第一學年上下學期各發給獎學金四萬元。

 

 

第五條
學務處將各系(所)資料彙整,並送請教務處核對無誤後,報請校長核可後發放。

 

 

第六條
領獎學生於領獎期間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學校同意保留,准予休學或退學者外,其獎學金應予追回。

 

 

第七條
本辦法經獎學金委員會通過並報請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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